标 题 | 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41号(B类13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0624 | 文 号 | 藏农厅办案字〔2022〕3号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日期 | 2022-08-09 19:02:36 |
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41号(B类13号)建议的答复
尼玛曲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历年结转大量积压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之一,已成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核心。2004年出台以来,中央及自治区投入力度持续加大,惠及范围不断扩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累计安排我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7亿,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来资金总量的84.9%,政策覆盖全区74个县(区),补贴机具范围已扩大到14大类35个小类104个品目7500多个产品。在政策强力推动下,截至2021年底,全区农机总动力达到710.6万千瓦(含农用运输车动力),各类拖拉机拥有量27.4万台,配套的耕、播、收机具22.5万台,大型联合收割机0.92万台。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66.1%。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
一、关于增加自治区农机补贴机具品目方面
2021年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了《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藏农厅发〔2021〕82号),已经将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进行了优化扩大,由原来的85个品目扩大为104个品目。下一步,我厅将结合农业农村发展和农牧民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扩大补贴范围,特别是优化扩大自治区自选类补贴品目范围,做到应补尽补。
二、关于将农业报废补贴纳入自治区补贴资金方面
根据《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藏农厅发〔2021〕8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根据全区农机化发展需求出台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明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解决”。各地市、县(区)可在优先保障本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稳妥有序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三、关于合理利用补贴资金加强农机实操培训方面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1〕50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企业、合作社培养农机生产、作业操作、维修等技能服务型人才。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对农机合作社带头人、农机大户、机手和返乡农机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建议各地市、县(区)通过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重点针对高端智能、复式机具使用性能和操作流程等,支持农机实操培训,不宜从自治区本级农机购置补贴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关于拓宽渠道,加大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补贴资金力度方面
根据《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藏农厅发〔2021〕82号)规定:“针对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包括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额累加补贴,累计补贴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解决”,即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已向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倾斜。建议各地市、县(区)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本地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提升政策资金效能。
感谢您对我区农机化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联系电话:0891-6364427。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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