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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将建立规范、有序、健康、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2009年12月10日 来源: 作者:
 
    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加快西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程,实现地质找矿大突破,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西藏大地构造位置居于南、北大陆之间的阿尔卑斯---喜马拉雅巨型山系的东段,是著名的特提斯构造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层出露齐全,古生物丰富,岩石种类繁多。其巨大的地壳厚度和独特的内部结构,蕴含着复杂的地质信息及其悠久的地质发展历史,被认为是打开大陆造山带形成机制和全球构造动力学的钥匙和窗口,为国内外地质学家所瞩目。西藏矿产资源丰富,矿种繁多,潜力巨大,其优越的成矿条件和较低的开发度,将使有望成为我国重要的矿产基地。为了建立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规范、有序、健康、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深入调研,并紧密结合西藏的实际,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意见》从地质勘查市场规范、探矿权登记管理规范、强化探矿权地质勘查技术业务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等五方面提出了规范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提高地质勘查效率,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发展,《意见》明确要求在西藏从事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持区外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在西藏开展勘查工作,但勘查项目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勘查设备必须满足勘查项目工作的需要,且承担委托勘查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持区外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下资质和区内丙级资质的地勘单位不能在西藏承担委托勘查工作。持区内固体矿产勘查乙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委托勘查项目数不得超过10个,且本单位持有探矿权的,不得从事委托勘查业务。不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严禁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地质资料;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将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级别、减少资质类别的要求,同时,做出不得继续在西藏继续从事地质勘查业务等处理。
    就探矿权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实行矿业权出让分类管理制度。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探矿权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规划纲要》要求,在青藏专项规划区域内,原则上暂停办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青藏专项工作成果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市场方式有序出让探矿权。为实现整装勘查、整体开发的目标,防止圈而不探,各探矿权人必须加大勘查投入力度,加快勘查工作进程,要加大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促进西藏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对探矿权,预查及普查阶段的工作提出了具体时限要求。对2005年以前设置的探矿权,至今仍为预查阶段的,2010年3月31日前必须将勘查阶段提高到普查阶段;至今仍为普查阶段的,2010年12月31日前必须将勘查工作阶段提高到详查阶段。对2005年以后设置的探矿权,至今仍为预查阶段的,2010年6月30日前必须将勘查阶段提高到普查阶段。逾期仍不能达到以上规定要求的,不再为其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及转让登记手续。对已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在三年内仍未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不再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探矿权每次延续时应根据工作情况集中找矿靶区,缩小勘查面积,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面积。就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区域,涉及社会出资矿业权人范围等的处置提出了具体意见。
    要切实维护探矿权市场秩序,逐步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实现矿业权进场交易,严禁私下买卖探矿权,未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探矿权,不得办理探矿权转让登记手续。严格探矿权转让审批条件,原则上一个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之间只能转让一次;对超过一次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的合作、合资勘查,属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强化探矿权地质勘查技术业务管理,普查及以上勘查程度的项目,都要由承担该项目勘查工作、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勘查设计。区内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勘查项目设计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勘查工作应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范围内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切实做到查明矿区矿产资源整体状况。除大型以上矿床确需分矿段详查、勘探外,在普查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分立探矿权进行部分开采或转让。不得以矿区局部勘查代替矿区整体勘查;未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勘查设计。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必须执行勘查项目半年报、年报和成果报告制度,按时报告相关情况。对由探矿权人自行实施勘查的、不按照勘查设计施工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
    将严格规范采矿权登记管理。严格采矿投资主体准入条件和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审查。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备与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必须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矿种以外的共、伴生矿产资源,严禁采富弃贫、浪费资源。
《意见》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意见》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西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组织领导、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管理,并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家对西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认识。同时,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和矿业权人权益。大力推进矿业权管理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行政审批管理,防止越权行政。西藏继续实行自治区、地(市)两级审批采矿权制度。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除砂石、粘土、石料等普通建材以外的采矿许可证;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任何采矿许可证。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制定涉及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不得对外发布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出台违反上级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的制度或规定。
    严格行政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履行属地化监督管理职责,严肃查处违法矿业活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法规,要求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强化探矿权采矿权备案登记、年度检查等制度。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矿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探矿权人及勘查单位在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准入和审批程序。严格矿山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准入。地质勘查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矿山勘查活动;区外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得到备案核准后,方可在西藏从事矿山勘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