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模待遇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5年12月22日 来源: 信息报送组织 作者: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西藏自治区劳模待遇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时代的楷模。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劳模。制定本《规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系统化、规范化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待遇保障与管理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怀与尊崇,有利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切实增强劳模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励劳模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和各族群众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凝聚磅礴力量。

二、《规定》的核心内容解读

《规定》共二十七条,明确了自治区劳模待遇工作的总体原则、待遇内容、管理服务和动态调整机制。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获得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劳动模范”“西藏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经批准享受自治区劳模待遇的其他人员。

(二)待遇内涵丰富自治区劳模待遇不仅包括奖章、证书、一次性奖金等物质奖励,更涵盖了政治关怀、精神激励、社会优待、生活帮扶等多方面的关心关爱政策和措施。

1.突出政治关怀与精神激励

政治参与:优先推荐劳模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群团组织职务人选。

社会尊崇:邀请劳模参加重要庆典纪念活动,举办劳模事迹报告会、座谈会,设立劳模宣传月,将其事迹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荣誉留存:支持设立劳模工作室、主题展馆,通过文艺作品、公益广告、载入地方志等形式弘扬劳模精神。

2.强化物质奖励与生活保障

奖金与薪酬: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对机关事业单位劳模高定1档工资或薪级;对企业劳模,企业应当相应提高其薪酬待遇。

医疗健康:确保劳模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区内就医享受“绿色通道”。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医疗支出仍有困难的,按规定予以帮扶和医疗救助。

疗养体检:各地各部门可组织劳模疗休养,费用标准不低于职工疗休养标准,期间待遇不变。

住房与落户: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中予以优先考虑;为有意愿的非城镇户籍劳模办理城镇落户手续时,相关单位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节日慰问:在重要节日、纪念日进行走访慰问并发放慰问金。

3.健全动态管理与监督机制

档案与数据库:建立并动态管理劳模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作为落实待遇的依据。

待遇核发与撤销:每年核发待遇。明确列举了十三种应撤销待遇的情形,并规定了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确保待遇管理的严肃性。

衔接与调整:规定同时获评更高级别劳模的,按最高级别享受待遇,不重复享受同类待遇。明确自治区劳模待遇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且不超过全国劳模待遇水平。

明确职责分工:规定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并牵头建立信息库、做好服务管理。要求各地(市)、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待遇,建立劳模联系制度,关心关爱劳模。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劳模待遇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工会要切实履行好服务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待遇政策落到实处,让劳模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以及全社会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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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西藏自治区劳模待遇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时代的楷模。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劳模。制定本《规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系统化、规范化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待遇保障与管理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怀与尊崇,有利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切实增强劳模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励劳模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和各族群众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凝聚磅礴力量。

二、《规定》的核心内容解读

《规定》共二十七条,明确了自治区劳模待遇工作的总体原则、待遇内容、管理服务和动态调整机制。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获得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劳动模范”“西藏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经批准享受自治区劳模待遇的其他人员。

(二)待遇内涵丰富自治区劳模待遇不仅包括奖章、证书、一次性奖金等物质奖励,更涵盖了政治关怀、精神激励、社会优待、生活帮扶等多方面的关心关爱政策和措施。

1.突出政治关怀与精神激励

政治参与:优先推荐劳模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群团组织职务人选。

社会尊崇:邀请劳模参加重要庆典纪念活动,举办劳模事迹报告会、座谈会,设立劳模宣传月,将其事迹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荣誉留存:支持设立劳模工作室、主题展馆,通过文艺作品、公益广告、载入地方志等形式弘扬劳模精神。

2.强化物质奖励与生活保障

奖金与薪酬: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对机关事业单位劳模高定1档工资或薪级;对企业劳模,企业应当相应提高其薪酬待遇。

医疗健康:确保劳模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区内就医享受“绿色通道”。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医疗支出仍有困难的,按规定予以帮扶和医疗救助。

疗养体检:各地各部门可组织劳模疗休养,费用标准不低于职工疗休养标准,期间待遇不变。

住房与落户: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中予以优先考虑;为有意愿的非城镇户籍劳模办理城镇落户手续时,相关单位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节日慰问:在重要节日、纪念日进行走访慰问并发放慰问金。

3.健全动态管理与监督机制

档案与数据库:建立并动态管理劳模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作为落实待遇的依据。

待遇核发与撤销:每年核发待遇。明确列举了十三种应撤销待遇的情形,并规定了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确保待遇管理的严肃性。

衔接与调整:规定同时获评更高级别劳模的,按最高级别享受待遇,不重复享受同类待遇。明确自治区劳模待遇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且不超过全国劳模待遇水平。

明确职责分工:规定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并牵头建立信息库、做好服务管理。要求各地(市)、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待遇,建立劳模联系制度,关心关爱劳模。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劳模待遇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工会要切实履行好服务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待遇政策落到实处,让劳模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以及全社会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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